资溪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为更好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丰富和充实馆藏,加强藏品征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溪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在馆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藏品征集主要任务:资溪县博物馆是综合性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加馆藏,为提高藏品研究、陈列展览水平提供物质基础。制定征集计划时,应根据本馆藏品特点,结合人力、财力等实际情况开展征集工作,注重征集那些具有历史意义、地方特色和能满足陈列展览需求的藏品。
第四条 成立资溪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组,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资金使用计划、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签订藏品征集合同、拨付征集资金、办理藏品点交入藏以及年终决算等全过程工作。工作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经馆务会讨论决定。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生物化石和现代动植物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七)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八)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九)其它有必要征集的物品。
第六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或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移交的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三)调拨。接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藏品。
(四)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捐赠程序
无偿捐赠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组对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工作组至少3名成员同意并报请组长核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工作组无法确定年代的文物,应请专家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捐赠。确定接受捐赠后,填写《资溪县博物馆捐赠藏品清单》,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数量等信息。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给捐赠人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有偿捐赠的藏品,由工作组根据捐赠藏品的价值等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二)藏品购买程序
1.经藏品征集工作组组长同意,藏品部做好前期拟征集藏品资料收集工作,并制成相关档案资料上报工作组。工作组对拟征集藏品逐一进行讨论筛选,藏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请组长核准的,确定为可征集对象,填入《资溪县博物馆拟征集藏品清单》。
2.工作组依据《资溪县博物馆拟征集藏品清单》中的确定的藏品类型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在完成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环节后,资溪县博物馆与藏品所有人签订藏品征集购买合同,征集藏品交接完成后,藏品部按相关规定完成藏品入库手续。
4.鉴定、评估、购买藏品,亦可委托江西省国有文物商店或有经营文物买卖资质的企业按规范程序办理。
5.在藏品征集工作中,藏品征集工作组应邀请上级主管单位人员参与和监督。
(三)以移交或调拨方式征集的藏品,由藏品部做好交接记录,按规定完成入库手续。
第八条 藏品征集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增加馆藏、监督问效的原则。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征集工作主要面向民间征集藏品,鼓励各方对合法拥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博物馆。
(二)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交流市场经营场所购进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收购费:指支付藏品征集成交的费用。
(四)交通运输费:指收购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五)保管费:指在购买和运输藏品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价格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含交通食宿费等);加工服务费:指复制、翻录藏品及其附属文献资料的加工服务费用;
(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为收款方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差旅费等相关辅助费用:指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经馆务会研究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九条 藏品征集资金由资溪县财政局、资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管理监督。征集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藏品征集差旅费和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溪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资溪县博物馆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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